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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一公职人员被判缓刑仍工作 5 年被开除,单位起诉其索还工资 41 万元,一审判了

发布时间:2025-07-10 10:32:38来源:
梁某原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他获刑后仍继续在单位工作 5 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开除。去年,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梁某索还工资 41 万余元。

7 月 9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上月公开此案一审判决书,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 41 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起诉称,梁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2013 年 4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停发梁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部分工资待遇和缓刑期间的所有工资待遇。但因该中心当时对此事并不知情,继续发放工资待遇至梁某人事关系下划至红山区。

此外,他认为,自己被判处缓刑后没有到监狱服刑,几年间上班兢兢业业,付出了劳动和体力,理应取得劳动报酬。

梁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属于严重违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相关规定,经 2018 年 8 月 24 日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处分,本决定自 2018 年 8 月 24 日起生效。

2024 年 11 月,赤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赤峰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梁某为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原职工,2013 年 4 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2017 年 5 月因机构改革被划转至红山区卫生监督所,红山区纪委在 2018 年 8 月给予梁某 “双开” 处分。审计发现,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和被判刑后,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仍为其发放全额工资 33.81 万元、红山区卫生监督所为其发放全额工资 7.77 万元,合计 41.58 万元。剔除梁某拘留至判刑期间的生活费 0.5 万元,其余 41 万余元应予收回,至审计时尚未收回。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 75% 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梁某于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4 月 3 日被取保候审,按上述规定,自 2012 年 12 月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期间,梁某应被停发工资待遇,按梁某原基本工资的 75% 计发生活费。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张梁某返还 2012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多取得的工资待遇,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今年 2 月 13 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 41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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